(2015)陕刑减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何小利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小利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陕刑减字第00201号罪犯何小利,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在陕西省渭南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以(2012)二中刑初字第10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何小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渭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5年4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渭南监狱提出罪犯何小利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犯积极认罪悔罪,踏实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个人劳动任务。计分考核折合11个积极。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执行机关渭南监狱报请建议对罪犯何小利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又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陕西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查,同意渭南监狱的报请建议。经审理查明,陕西省渭南监狱报请罪犯何小利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认为,罪犯何小利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何小利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又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34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毅代理审判员 高少鹏代理审判员 李勇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