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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执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孙彬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彬,崔建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726号申请执行人孙彬。被执行人崔建超。本院作出的(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9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孙彬于2015年5月13日申请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崔建超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崔建超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福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宁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