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执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孙彬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彬,崔建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726号申请执行人孙彬。被执行人崔建超。本院作出的(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9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孙彬于2015年5月13日申请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崔建超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崔建超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福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宁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