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郏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吴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吴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郏民初字第1250号原告齐某某,女,2008年5月3日生。法定代理人齐书亚,男,1978年5月6日生。被告吴某某,男,2006年5月12日生。法定代理人吴占胜,男,1989年6月19日生。本院在审理齐某某与吴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齐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齐书亚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齐书亚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胡     小     霞审 判 员 马     晓     沛人民陪审员 马现坤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红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