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郏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吴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吴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郏民初字第1250号原告齐某某,女,2008年5月3日生。法定代理人齐书亚,男,1978年5月6日生。被告吴某某,男,2006年5月12日生。法定代理人吴占胜,男,1989年6月19日生。本院在审理齐某某与吴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齐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齐书亚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齐书亚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胡 小 霞审 判 员 马 晓 沛人民陪审员 马现坤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红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