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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财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与银川辰和矿山支护产品制造有限公司、宁夏雪利科贸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银川辰和矿山支护产品制造有限公司,宁夏雪利科贸有限公司,宁夏通胜物资有限公司,雍玉龙,刘峰,刘宗林,李天保,王治民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财保字第276号申请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叶木,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艳,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银川辰和矿山支护产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法定代表人雍玉龙,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宁夏雪利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李天保,系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宁夏通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王治民,系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雍玉龙,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申请人刘峰,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申请人刘宗林,男,195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被申请人李天保,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申请人王治民,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川辰和矿山支护产品制造有限公司在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宝丰能源集团四股泉煤业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310万元。担保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川辰和矿山支护产品制造有限公司在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宝丰能源集团四股泉煤业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31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晓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