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莫民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戴兵与王全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兵,王全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莫民初字第00435号原告戴兵,男,41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告王全伟,男,30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兵诉被告王全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兵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30.0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戴兵2715.00元。审 判 长  郭力军审 判 员  吕睦文人民陪审员  敖林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鄂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