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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3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贾书红与郭佃忠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书红,郭佃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83-2号原告贾书红。被告郭佃忠。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做出(2015)宁民初字第38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被告已提供担保,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郭佃忠驾驶的鲁N×××××号货车予以解除扣押。审判员  贾松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耀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