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3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贾书红与郭佃忠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书红,郭佃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83-2号原告贾书红。被告郭佃忠。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做出(2015)宁民初字第38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被告已提供担保,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郭佃忠驾驶的鲁N×××××号货车予以解除扣押。审判员 贾松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耀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