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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民初字第2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志远诉被告四川省航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远,四川省航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2313号原告刘志远,男,生于1966年5月24日,汉族,宣汉县人,住达州市宣汉县。被告四川省航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怀宣。组织机构代码证67579011—9。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远诉被告四川省航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远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志远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昌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皓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