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宕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石某某诉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宕民初字第393号原告石某某,男,汉族,1966年3月16日生,宕昌县临江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现住宕昌县城关镇四小至民政局巷道内家属楼。公民身份号码6226231966********。被告申某某,女,汉族,1967年8月28日生,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6212231967********。原告石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某某承担。审判员 仇晓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丽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