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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宕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石某某诉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宕民初字第393号原告石某某,男,汉族,1966年3月16日生,宕昌县临江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现住宕昌县城关镇四小至民政局巷道内家属楼。公民身份号码6226231966********。被告申某某,女,汉族,1967年8月28日生,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6212231967********。原告石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某某承担。审判员  仇晓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丽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