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7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明发国际油脂化工(泰兴)有限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7798号原告明发国际油脂化工(泰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滨江北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76825677-5。法定代表人王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关峰、陆逸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明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中路327号明发集团大厦30层。法定代表人黄焕明,董事长。原告明发国际油脂化工(泰兴)有限公司与被告明发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阎彤审判员陈永华人民陪审员卢桂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