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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0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刘振海与戚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海,戚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1234号原告:刘振海,男。被告:戚建华,女。原告刘振海诉被告戚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但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戚建华准确的送达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振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元(原告已预交),返还给原告刘振海3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希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