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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杜辛彪与王思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辛彪,王思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93-1号申请人杜辛彪,男。被执行人王思君,男。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思君银行存款63300元或者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其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邢继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