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黄光辉与河北普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滕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普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黄光辉,滕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发,张梅。2015年5月15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4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普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205国道边务段。法定代表人滕军,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光辉。委托代理人赵胜,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滕军。上诉人河北普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4)盐民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北普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北普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北普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774元减半收取7387元,由上诉人河北普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梅审判员 纪俊阁审判员 史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