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终字第2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成都美岭纸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环龙技术织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美岭纸业有限公司,四川环龙技术织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26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美岭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工业大道(工业集中发展区。法定代表人高继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国炯,四川国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环龙技术织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周骏,集团总裁。委托代理人林国全,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婷,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成都美岭纸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环龙技术织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邑县人民法院(2014)大邑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5月15日,上诉人成都美岭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成都美岭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成都美岭纸业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成都美岭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6.91元,减半收取1713.5元,由成都美岭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 骥代理审判员 胡张映雪代理审判员 龚 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