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催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昆山顺达行建材有限公司、芦爱云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昆山顺达行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姑苏民催字第00002号申请人昆山顺达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巴城镇古城路1387、1389号。法定代表人芦爱云。委托代理人何瑜。申请人昆山顺达行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5日在《江苏法制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21635168,金额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昆山齐力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盛达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出票行广发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14年7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昆山顺达行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向出票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娟霞审判员 姚翊贤审判员 卞惠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云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