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许忠琪与宿州市埇桥区汉邦房产信息咨询服务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忠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069号原告:许忠琪,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东辉,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宿州市埇桥区汉邦房产信息咨询服务部。刘红钢系业主,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忠琪与被告宿州市埇桥区汉邦房产信息咨询服务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忠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忠琪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忠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许忠琪承担。审判员 常茂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迪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