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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孙义清诉沧州市红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某某,包头市某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沧州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保字第22-1号申请人孙某某,男,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西城镇。被申请人包头市某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被申请人沧州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阳民保字第22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提供了人民币20000元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冀JP36**(蒙B1B**挂)号重型半挂货车一辆的扣押。二、解除对申请人孙某某所有的位于阳原县西城镇石宅园街的一处房产(阳政确字第052**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以下无正文)审判员  禹卫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子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