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张永福与张永福、许保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张永福,许保华,谢周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624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5号。负责人王纪全,行长。被告:张永福。被告:许保华。被告:谢周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被告张永福、许保华、谢周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永福、许保华、谢周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志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