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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张永福与张永福、许保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张永福,许保华,谢周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624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5号。负责人王纪全,行长。被告:张永福。被告:许保华。被告:谢周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被告张永福、许保华、谢周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永福、许保华、谢周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志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