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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3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卢福美与翁清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福美,翁清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648号原告卢福美,居民。被告翁清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福美与被告翁清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福美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福美在诉讼中以双方庭外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福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卢福美负担。审判员 郭  小  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温丽芳(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