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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魏广芹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广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533号罪犯魏广芹,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底阁镇东甘寺前村150号。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作出(2013)峄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广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3年3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释放,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魏广芹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表扬一次,嘉奖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广芹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9月至2014年12月间,获表扬一次,嘉奖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魏广芹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嘉奖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2005年6月3日,该犯因盗窃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该犯履行罚金9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魏广芹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二次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该犯已履行罚金9000元,减刑时可酌情从宽。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广芹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