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马某与陈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陈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七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585号申请人:马某,女,生于1981年9月24日,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尚宗义,十堰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申请人:陈某,男,生于1978年10月8日,汉族,无固定职业。申请人马某诉被申请人陈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元生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占展主审、人民陪审员王晓莉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马某及委托代理人尚宗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申请人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马某诉称:其与被申请人陈某系姨表亲兄妹关系。申请人马某的母亲马某甲与被申请人陈某的母亲马某乙系同胞姐妹。由于常年居住在农村不懂法,在家人的撮合下,双方于2012年11月28日在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不和,无法在一起生活。申请人马某通过法律咨询了解到,双方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能结婚,双方系无效婚姻,故申请人马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宣告其与被申请人陈某的婚姻无效。申请人马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申请人马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马某主体资格和基本情况。2.结婚证原件1份,拟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11月28日在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民政局登记结婚。3.丹江口市六里坪镇堰坪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拟证明马某的母亲马某甲和陈某的母亲马某乙系同胞姐妹关系。4.2015年4月14日丹江口市法院对马某丙、鲁某某的询问笔录各1份,拟证明马某的母亲马某甲和陈某的母亲马某乙系同胞姐妹关系。被申请人陈某未到庭对以上证据进行质证,经审查,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被申请人陈某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后未提交答辩状,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马某与被申请人陈某经申请人马某的母亲马某甲撮合,于2012年11月28日在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后无子女。申请人马某婚前育有一女,取名马某丁,现年7岁。被申请人陈某婚前育有一子,取名陈某甲,现年6岁。双方婚前无财产,婚后亦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双方婚后在一起共同生活三个月后,申请人马某因与被申请人陈某感情不和回到娘家居住,被申请人陈某一直在外打工。马某的母亲马某甲和陈某的母亲马某乙系同胞姐妹。马某的外祖母在其母亲马某甲3岁时去世,之后,母亲马某甲便被马某戊、曾某某夫妇收养,马某戊、曾某某夫妇现已去世,因此申请人马某对其外祖父、外祖母的情况不知。现申请人马某起诉至本院,要求宣告申请人马某与被申请人陈某婚姻无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上午对被申请人陈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被申请人陈某认可其母马某乙与马某的母亲马某甲系同胞姐妹。本院认为:申请人马某与被申请人陈某虽然登记结婚,但双方的母亲系同胞姐妹,双方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情形,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故申请人马某请求宣告与被申请人陈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马某与被申请人陈某的婚姻关系无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申请人马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邱元生代理审判员 占 展人民陪审员 王晓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安安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十条【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