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莲商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沈根梅与练海滨、蔡章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根梅,练海滨,蔡章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181号原告:沈根梅。被告:练海滨。被告:蔡章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柳柏松。原告沈根梅为与被告练海滨、蔡章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毅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被告蔡章聪的委托代理人柳柏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根梅诉称:两被告系夫妻。2011年7月23日、7月25日,被告练海滨因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利息为年利率18%。2013年7月25日,被告重新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7月24日。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请求判令:一、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25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练海滨辩称:原告诉称借款50万元不事实。2011年7月,本人与沈根梅没有任何联系,2013年7月,虽有借条,但原告没有打款给本人。实际情况是,原告丈夫有50万款打算投资,本人帮助联系以后,该50万元款以年利率18%借给叶某,原告将50万元款汇给本人后,本人于当天即将此款汇给叶某,叶某支付的利息也全额交给了原告。本人在该借款中没有任何收益,本人仅仅是中间人,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请求驳回对本人的请求。被告蔡章聪辩称:原告诉称2011年7月借款50万元,该借贷关系不能成立,因为借款时间不符,两份转帐凭证无法证明该时原告向被告练海滨支付50万元的款项。原告没有提供2013年相对应的汇款凭证,只提供2011年且不是原告本人的汇款凭证,被告练海滨不是实际借款人。实际上,该借款是原告丈夫周光兴委托被告练海滨投资的款项。本人与被告练海滨仅是名义上的夫妻,两人一直闹离婚纠纷,实际上两人已分开生活许久,经济上也相互独立,2009年开始,被告练海滨的工资就没有交给本人。原告诉称的借款时间,本人恰巧在住院,被告练海滨在外做什么事情本人一概不清楚。我平时的生活都靠我本人的工资,本人还要将一部分的钱用于本人的父母亲看病、吃药。综上,请求驳回对本人的诉请。经审理本院认定:2011年7月23日、7月25日,被告练海滨向原告沈根梅借款人民币50万元,利息为年利率18%。2011年7月24日、7月25日,被告练海滨将该50万元款汇给案外人叶某,约定由叶某按年利率18%支付利息。之后,叶某通过被告练海滨按约定支付利息给原告沈根梅至2014年7月24日。2014年大年三十,被告练海缤支付给原告人民币5000元(相当于支付20天的利息)。对借款本金及之后利息未予支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明材料、借条、银行汇款凭证、结婚证、到庭证人叶某证言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为:被告练海滨收到原告汇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该借款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练海滨没有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2014年8月15日后的利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练海滨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虽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练海滨当天即将50万元款转给案外人叶某,并且被告练海滨已经即时将叶某按约定支付的利息全额交付给原告,被告家庭对本案借款未得到实际利益,且该借款并未用于被告的家庭开支,故原告沈根梅要求被告蔡章聪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练海滨与叶某之间是另一个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故两被告抗辩其是中间人不应承担责任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练海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沈根梅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15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沈根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80元,减半收取4690元,由被告练海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谢建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