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字第2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敏与李文豪、徐立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敏,李文豪,徐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276-1号申请人王敏。被执行人李文豪。被执行人徐立峰。王敏申请执行李文豪、徐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敏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27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30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30000元、利息6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350元、执行费440元;被执行人周长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李文豪名下有存款,应当用于清偿其所负的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文豪名下存款以37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