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洪民一终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诉申立贤、万莉萍、南昌金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申立贤,万莉萍,南昌金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一终字第3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150号。负责人:闵思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斌,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立贤,男,1946年4月生,汉族,住南昌市。委托代理人:申冬秀,女,1976年10月生,汉族,住南昌市,系申立贤的女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莉萍,女,1973年5月生,汉族,住南昌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金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16号。法定代表人:陈剑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莉萍,该公司租车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申立贤、万莉萍、南昌金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萍审 判 员  刘岚代理审判员  周燕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