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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二忠与卢凤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二忠,卢凤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136号原告王二忠,男,1965年10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熊克珍,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凤军,女,成年人,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二忠与被告卢凤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二忠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二忠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是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二忠撤回对被告卢凤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王二忠负担。审 判 长  白志强代理审判员  刘素平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