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二忠与卢凤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二忠,卢凤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136号原告王二忠,男,1965年10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熊克珍,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凤军,女,成年人,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二忠与被告卢凤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二忠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二忠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是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二忠撤回对被告卢凤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王二忠负担。审 判 长 白志强代理审判员 刘素平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