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晓峰诉被告张兆华民事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甲,张某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598号原告张某某甲,男,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85年12月7日生,汉族,住舞钢市寺坡四街坊32号楼61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甲诉被告张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某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张某某甲负担。审判员 蔡卓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俊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