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二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晓波诉被告王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波,王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259号原告王晓波。被告王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波诉被告王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找不到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鑫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