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刑执字第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孙苏伦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苏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执字第00673号罪犯孙苏伦,原。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2013年6月5日,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河刑初字第0169号刑事判决,认定孙苏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10日至2016年5月9日),并处罚金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彭城监狱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苏彭狱假建字第19号《提请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江苏省彭城监狱向本院提交《关于提请撤回罪犯孙苏伦假释呈报的建议》。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苏伦在假释案件审理期间,无视监规,放松自我改造要求,在夜间监督岗位上,不负责任,致使监狱发生罪犯自杀既遂的监管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依据《江苏省彭城监狱罪犯改造计分考核及奖罚规定》第六章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建议撤回对该犯的假释呈报。经审理查明,罪犯孙苏伦在2015年4月7日早6点至6点30分开封时间负责查看监区监控,因该犯长时间低头看书,未能及时发现罪犯刘某某的自缢行为,最终罪犯刘某某自杀既遂。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交的《关于提请撤回罪犯孙苏伦假释呈报的建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孙苏伦在本案审理期间,严重违反监规,刑罚执行机关在查明事实后提请撤回对该犯假释的建议,符合监狱罪犯改造计分考核及奖惩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彭城监狱撤回对罪犯孙苏伦提请假释的建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作云审判员 刘 康审判员 陆连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