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蛟民执字第6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14执671谢海波、徐天升钱丽芝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海波,徐天升,钱丽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蛟民执字第671-2号申请执行人:谢海波,男,41岁。被执行人:徐天升,男,43岁。被执行人:钱丽芝,女,43岁。申请执行人谢海波与被执行人徐天升、钱丽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蛟民一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一、被告徐天升、钱丽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谢海波借款本金112,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5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期时止)。二、被告徐英杰不承担民事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2,540.00元,由被告徐天升、钱丽芝负担。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海波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天升、钱丽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61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天升、钱丽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依职权查询二名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情况,查明二人名下无存款,于2014年12月9日到蛟河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查询二名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情况,查明徐天升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钱丽芝名下有一处房产,坐落在蛟河市天岗镇(盛立亚壹号综合楼2号楼)1单元301室建筑面积为95.91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SY00025601)的房屋。经申请执行人谢海波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将该房屋查封,本院查明该房屋已出租他人,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取被执行人徐天升父亲徐云德、母亲李维环笔录,二人称徐云德名下的坐落在蛟河市天北镇马鹿沟村七社建筑面积为72平方米房屋已经赠与徐天升与钱丽芝,本院于当日将该房屋查封。2015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谢海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评估、拍卖钱丽芝名下的坐落在蛟河市天岗镇(盛立亚壹号综合楼2号楼)1单元301室建筑面积为95.91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SY00025601)房屋,现本案正在评估过程中,本案执行期限已临近届满,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取申请执行人谢海波笔录,谢海波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院认为,因本案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执行期限较长,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蛟河市人民法院(2014)蛟民一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猛审 判 员 刘卫国代理审判员 郑佳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鲍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