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灞民初字第03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西安铁路局西安车务段与吴芳玲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灞民初字第03043号原告西安铁路局西安车务段。负责人张有银,男,该车务段段长。委托代理人王汉仪,男,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永建,男,汉族,西安铁路局西安车务段干部。被告吴芳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卫周,男,陕西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喜芳,女,汉族,系原告姐姐。原告西安铁路局西安车务段诉被告吴芳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与本院2014年12月19日受理的(2014)灞民初字第03053号吴芳玲诉西安铁路局西安车务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属于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份仲裁裁决书不服提起的诉讼,且(2014)灞民初字第03053号吴芳玲诉西安铁路局西安车务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诉讼请求涵盖了本案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与(2014)灞民初字第03053号吴芳玲诉西安铁路局西安车务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应当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爱芳人民陪审员  杜惠萍人民陪审员  高永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