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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平与黄志新、罗文荣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黄志新,罗文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203-1号原告:李平,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黄志新,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罗文荣,女,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与被告黄志新、罗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平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黄志新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庐江县门面房屋1套,以及其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北京现代”牌轿车各1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李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黄志新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庐江县门面房屋1套;二、查封被告黄志新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北京现代”牌轿车各1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邬秀娟审 判 员  徐小强人民陪审员  张向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菲娅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