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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民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丁小凤与被告南京市溧水区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孝凤,南京市溧水区中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1160号原告丁孝凤,男,194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南京市溧水区中医院,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珍珠路。法定代表人邱贤澄,南京市溧水区中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周敦福,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小凤与被告南京市溧水区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小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戴祖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钱俊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