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初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秀江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农场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0442号原告王秀江,男,1977年出生。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农场,组织机构代码39960908-7,住所地阿拉尔市塔里木大道西1059号。法定代表人李继勇,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江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农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江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农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秀江负担。审判员 董 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琼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