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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二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蒙城县锦程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志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二初字第00190号原告:蒙城县锦程物流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7091504-X地址:蒙城县庄子大道南侧汽车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邱瑾委托代理人:张如利,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志强,男,汉族1972年5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三义镇三义社区武庄**号,身份证:342125197205250519.原告蒙城县锦程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志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志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蒙城县锦程物流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6月10原告与被告签订挂靠协议,将车号皖S533**、皖SC5**挂挂靠于蒙城县锦程物流有限公司实际车辆所有人是武志强。合同约定挂靠期间被告按时年审车辆,购买强制险和50万第三者责任险,向原告缴纳服务费。合同签订后被告拒绝按期年审车辆、也没有购买保险,原告认为被告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故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挂靠合同关系。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0日原告蒙城县锦程物流有限与被告武志强签订挂靠合同,将被告实际所有的牌号皖S533**牵引车、牌号皖SC5**挂车挂靠于原告蒙城县锦程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约定挂靠期间被告应按时年检车辆,购买保险。2014年6月30日挂靠经营的车辆检验有效期届满、2014年7月27日保险终止,至2015年5月5日被告仍未按约定及时年检车辆、购买保险。上述事实有庭审时原告出示的原告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明、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挂靠合同、车辆行驶证、2015年5月5日亳州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三份车辆年检信息及原告陈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署挂靠合同后被告未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按时年检、购买保险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原告要求解除挂靠合同,证据充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蒙城县锦程物流有限公司和被告武志强于2008年6月10日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晓枫审 判 员  黄 勇人民陪审员  屈俊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崇峰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