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运民初字第2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孙跃兰诉郝建兴、曹旭升、沈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跃兰,郝建兴,曹旭升,沈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运民初字第2612号原告孙跃兰,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郝建兴,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曹旭升,住沧州市新华区。被告沈利,住沧州市运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跃兰与被告郝建兴、曹旭升、沈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跃兰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跃兰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海雷人民陪审员  宫业胜人民陪审员  王秀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