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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商)初字第03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人民邮电出版社与广州图文图书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邮电出版社,广州图文图书发展有限公司,华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03541号原告人民邮电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夕照寺街**号。法定代表人季仲华,社长。委托代理人王法文,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人民邮电出版社发行部职员,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王群,北京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图文图书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建基路68-82号广州市图书批发市场内首层A022、A047号。法定代表人华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筠,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海灵,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华卫,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筠,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海灵,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人民邮电出版社与被告广州图文图书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图文公司)、被告华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广州图文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广州图文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应由广州图文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因广州图文公司的住所地为广州市海珠区建基路68-82号广州市图书批发市场内首层A022、A047号,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故本案应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原告与被告签订四份《图书销售合同》第九条均载明:“合同履行中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则应���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因原告作为《图书销售合同》的甲方,其住所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夕照寺街14号,属于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向本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对其申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图文图书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秀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