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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18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梁中胜与湖南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中胜,湖南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1827-1号原告梁中胜。被告湖南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锦溪北路186号。法定代表人孙国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中胜诉被告湖南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蒋帅以其名下的坐落在长沙市新开铺附61号***号房屋为本案的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梁中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登记在担保人蒋帅名下的坐落在长长沙市新开铺附61号***号房屋的产权交易手续;二、冻结被告湖南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方群英人民陪审员  何国政人民陪审员  黄海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徐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