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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刑二终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马X文盗窃二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X文,秦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刑二终字第97号原公诉机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X文,男,1960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辽阳市人,捕前住辽阳市白塔区。1984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0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1年;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4年6月29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秦X,男,1964年出生,汉族,文盲,辽阳市人,捕前住辽阳市白塔区。2014年8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审理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X、马X文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4)辽阳白刑初字第48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秦X服判,被告人马X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X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马X文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X文撤回上诉。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4)辽阳白刑初字第48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凯审 判 员 李 文代理审判员 杨 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德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