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5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德全与宗锡敏、蔡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全,宗锡敏,蔡磊,刘霖,张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514-3号原告陈德全。被告宗锡敏。被告蔡磊。被告刘霖。被告张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全诉被告宗锡敏、蔡磊、刘霖、张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德全于2015年5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德全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操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德全撤回对被告张操的起诉。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赵 喜人民陪审员 华 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