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担保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323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72年4月5日,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农村居民,家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委托代理人黄银兰,广安市广安区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男,生于1954年5月16日,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胡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杨某甲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卡号:6××2)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告杨某某提供的担保财产依法应予以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杨某某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杨某甲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卡号:6××2)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相立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