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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袁子超与张保民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子超,张保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C}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67号原告袁子超,男,1992年7月出生,汉族。被告张保民,男,1967年1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子超诉被告张保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袁子超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张保民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限额120000元),并提供了袁江海、梁存共有的位于宝丰县城区龙兴路南段西侧阳光公寓的房屋一处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袁子超的上述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袁江海、梁存共有的位于宝丰县城区龙兴路南段西侧阳光公寓的房屋一处予以查封;二、对张保民在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城信用社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限额1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建彬代理审判员  王鹏珂人民陪审员  王飞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世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