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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池执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株洲南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颐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南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颐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池执字第00127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南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法定代表人:胡文波,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安徽颐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方爱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池民二初字第0015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安徽颐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颐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70877元或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光氢审判员  魏长松审判员  余加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童枞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