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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执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王琪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琪,王文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714号申请执行人王琪。被执行人王文祥。本院作出的(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王文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5月11日,权利人王琪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文祥有银行存款或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文祥的银行存款(工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寇运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海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