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执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田慕寅与北京诚通颐年山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慕寅,北京诚通颐年山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1130号申请人田慕寅,男,1974年2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诚通颐年山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黄土坡村军工路,组织机构代码:66313922-2。法定代表人张炳华,董事长。田慕寅申请执行北京诚通颐年山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房民初字第1059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诚通颐年山庄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田慕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诚通颐年山庄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房民初字第10592号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与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栗建顺执行员 张军挺执行员 崔文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