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绍兴县建刚纺织有限公司与阮幼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建刚纺织有限公司,阮幼根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899号原告:绍兴县建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漓渚镇棠一村。法定代表人:蔡关才,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金国海,绍兴市三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阮幼根。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绍兴县建刚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阮幼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县建刚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阮幼根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建刚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绍兴县建刚纺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海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玉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