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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冠法与石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冠法,石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152-2号原告李冠法,男,生于1965年9月9日,汉族,居民,住长清区。被告石勇,男,生于1967年2月21日,汉族,居民,住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冠法与被告石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石勇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提供案外人王勤兰所有的鲁AXXX**号汽车作为担保,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李冠法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登记在案外人王勤兰名下的鲁AXXX**号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顾业友审判员  袁海燕审判员  范超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