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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南商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陈跃君与楼洪志、陈兰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跃君,楼洪志,陈兰香,XX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19号原告:陈跃君。被告:楼洪志。被告:陈兰香。被告:XX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跃君与被告楼洪志、陈兰香、XX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跃君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跃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跃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4元,减半收取897元,由原告陈跃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金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昊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