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民执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小能与被执行人张保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民执字第712号申请执行人郑小能,女,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执行人张保林,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县。保证人夏玉龙,男,199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县。保证人刘会杰,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小能与被执行人张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保林不能履行(2013)温民祥初字第001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因保证人夏玉龙、刘会杰在案件执行期间,于2015年1月27日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现因被执行人张保林暂无财产履行,致使申请执行人债权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保证人夏玉龙、刘会杰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保证人夏玉龙、刘会杰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刘跃堂清偿债务15000元、迟延履行金及案件受理费25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闫西京审判员 杨得坡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振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