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1143号原告李某甲,男,199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女,199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一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 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