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方俊超与楼惠兰、吴晓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俊超,楼惠兰,吴晓俐,王方春,吴洪月,杨慧琴,楼珩,义乌市活肤日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1967号申请执行人方俊超。被执行人楼惠兰。被执行人吴晓俐。被执行人王方春。被执行人吴洪月。被执行人杨慧琴。被执行人楼珩。被执行人义乌市活肤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同义路38号。法定代表人:楼惠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俊超与被执行人楼惠兰、吴晓俐、王方春、吴洪月、杨慧琴、楼珩、义乌市活肤日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楼惠兰位于同义路38号的房产正在执行异议阶段,一时无法处置完毕。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义执民字第19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黄 浩执 行 员 金建兵执 行 员 楼海坚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代书记员 赵炜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