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民终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军霞上诉贾秋平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军霞,贾某某,贾秋平,徐伟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4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军霞,女,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某。法定代理人李军霞,基本情况已述。系贾某某之母。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宋万钦,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秋平,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伟华,男,汉族。上诉人李军霞、贾某某与被上诉人贾秋平、徐伟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2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李军霞、贾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宋万钦,贾秋平,徐伟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22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李军霞、贾某某。审判长 陈艳玲审判员 葛京涛审判员 郭晓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东鹏 搜索“”